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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整机性能


5.5.1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5.1.1 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5.5.1.2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5.1.3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60s,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时间应采用倒计时方式显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5.1.4 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输出接点。
5.5.1.5 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5.1.6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消声后,应点亮消音指示灯;有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重新启动,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5.5.1.7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一数字显示器显示时,要求如下。
    a)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首个可燃气体报警部位;
    1)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2)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c)后续可燃气体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可燃气体报警部位时,应按报警时间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可燃气体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5.1.8 控制器具有接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功能时,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应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或故障报警声信号,并指示相应的报警部位,但不能进入可燃气体报警状态;
    b)接收到第一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应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可燃气体报警状态;
    c)接收到第一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5.1.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操作手动复位按钮(键),控制器应在20s内完成复位,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完成复位的状态信息;仍然存在的报警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复位完成后20s内重新建立。
5.5.1.10 控制器的计时装置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6s,使用打印机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年、月、日、时、分、秒等信息,但不应仅使用打印机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时间。
5.5.1.11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定的报警设定值应能手动可查。
5.5.1.12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5.5.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
    具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的控制器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应设置独立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按钮(键)和启动状态指示灯(器)。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控制按钮(键)手动启动和停止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并通过启动状态指示灯(器)指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状态。
    b)控制器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并点亮启动状态指示灯(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手动停止,当控制器有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再次启动。
    c)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设置手动控制状态指示灯和自动控制状态指示灯。手动、自动控制状态转换应采用自复位钥匙开关操作。
    d)控制器应设置不少于2点且不多于6点的控制输出,用于控制消防联动设备,并满足下述要求。
    1)每组控制开关应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并设置一个带灯启动按键、一个带灯停止按键、一个启动/反馈指示灯和一个故障指示灯。
    2)启动按键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请求,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停止按键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停止;启动/反馈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故障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设备的故障。
    3)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当控制器接收到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应闪亮。操作启动按键应能启动控制输出,并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具有延时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在延时结束后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收到反馈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应常亮。操作停止按键应能停止控制输出,使对应的停止按键指示灯常亮,接收到受控设备的停止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熄灭;对于仍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
    4)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当控制器接收到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能自动启动,指示灯应满足5.5.2d)中2)的要求。
    5)受控设备的启动、停止、反馈和故障报警信息应在控制器的显示器上显示。
    e)控制器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f)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g)具有控制输出延时功能的控制器,延时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1)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触发的信号实现;
    2)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0min,设置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3)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直接启动控制输出;
    4)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输出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5.3 故障报警功能
5.5.3.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5.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并记录故障报警时间:
    a)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b)与控制器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脱落(仅适用于气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c)具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与其控制的声和/或光警报器、消防联动设备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反馈信号除外)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控制器与外接电源箱(如具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e)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主电源欠压;
    f)给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g)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
    对于a)、b)、c)、d)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e)、f)、g)类故障应指示类型;故障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报警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可不显示,但应手动可查。
5.5.3.3 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外接电源箱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能显示故障电源箱的部位及故障类型。
5.5.3.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5.5.3.5 控制器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外接电源箱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电源箱正常工作时,电源箱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以上,控制器应能显示与电源箱连接的探测器的部位,以及电源箱的部位和故障类型。
5.5.3.6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手动复位后,控制器应在20s内完成复位,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完成复位的状态信息。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信息。
5.5.3.7 控制器回路中任一部位的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位的正常工作。
5.5.3.8 总线制控制器单回路容量超过32个地址点时,应设有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位的部位号或故障部位号。当回路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5.4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5.5.4.1 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其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表1的要求。
5.5.4.2 多线制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总线制控制器应至少能显示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探测器的浓度值与部位号,其他探测器的浓度值应可查。
5.5.4.3 控制器在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回路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5.5.5 屏蔽功能
    具有屏蔽功能的控制器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b)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屏蔽可燃气体探测器,每操作一次应仅能屏蔽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且不能屏蔽处于报警和故障状态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c)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10s内启动屏蔽指示,并显示屏蔽时间;
    d)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e)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
    f)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开/关机等操作的影响;
    g)控制器应具有屏蔽/解除屏蔽操作记录存储功能,该记录应不少于100条,记录中的时间信息应包括年、月、日、时、分、秒。
5.5.6 自检功能
5.5.6.1 控制器应具有检查本机的功能(以下简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不应影响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5.6.2 控制器和外接电源箱(如具有)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和声响器件的功能。
5.5.7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5.5.7.1 控制器信息显示应按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具有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信息显示应按可燃气体报警信息、启动信息、反馈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显示的信息应易于辨识,高等级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信息显示。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信息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信息,各等级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5.7.2 其他信息应按照类别分别在单独划分的区域显示。
5.5.8 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功能
5.5.8.1 控制器应采用RS485总线接口、CAN总线接口、以太网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通信接口应具有防脱落措施。
5.5.8.2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联动相关信号(如具有)、屏蔽信号(如具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3s内将输入信号的类别、名称、部位、位置、时间、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如具有)以及故障状态]等信息发送至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5.8.3 控制器应具有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指示灯。控制器在发送5.5.8.2中的各类信息期间,发送信息指示灯应闪亮,发送信息结束后,发送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在接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应答信息期间,接收信息指示灯应闪亮,接收信息结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
5.5.8.4 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发出的授时信息。
5.5.8.5 控制器输出通信协议应满足GB4717-2024中附录C的要求。
5.5.9 系统兼容功能
5.5.9.1 区域型控制器满足下述要求:
    a)区域型控制器应能向集中型控制器发送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屏蔽(如具有)、延时(如具有)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型控制器发出的复位、消音等相关指令;
    b)区域型控制器在发送5.5.9.1中a)的各类信息期间,发送信息指示灯应闪亮,发送信息结束后,发送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在接收5.5.9.1中a)的各类信息期间,接收信息指示灯应闪亮,接收信息结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
    c)区域型控制器应能接收集中型控制器发出的授时信息。
5.5.9.2 集中型控制器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型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型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屏蔽(如具有)、延时(如具有)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型控制器发出复位、消音等控制指令;
    b)集中型控制器在发送5.5.9.2中a)的各类信息期间,发送信息指示灯应闪亮,发送信息结束后,发送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在接收5.5.9.2中a)的各类信息期间,接收信息指示灯应闪亮,接收信息结束后,接收信息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至复位;
    c)集中型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区域型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型控制器的部位;
    d)集中型控制器应能向区域型控制器授时,校准区域型控制器系统时钟。
5.5.9.3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5.9.1和5.5.9.2的要求。
5.5.10 电源功能
5.5.10.1 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均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5.5.10.2 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通信线路连接线长度为1000m或生产者规定的长度,但不应小于1000m,截面积为1.0m㎡的铜质绞线),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多线制控制器所有回路均连接真实负载。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20%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5.10.3 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多线制控制器所有回路均连接真实负载。控制器及外接电源箱(如具有)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1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5.10.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AC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 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5.5.11 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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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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