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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 通用要求
5.3.1.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3.1.2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电源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3.1.3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3.1.4 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
5.3.1.5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3.1.6 室内使用型控制器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 4208-2017中IP20的要求,室外使用型控制器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 4208-2017中IP54的要求。
5.3.1.7 控制器外壳为非金属材料时,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
5.3.1.8 对于具有外接电源箱的控制器,外接电源箱应仅能给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外接电源箱的故障等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5.3.1.9 控制器应具有记录存储功能,其中开/关机记录应不少于100条,复位记录应不少于100条,修改控制器时间记录应不少于100条,故障报警/故障报警恢复记录应不少于999条,可燃气体报警记录应不少于999条,记录中的时间信息应包括年、月、日、时、分、秒。
5.3.1.10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5.3.2 指示灯(器)
5.3.2.1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并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可燃气体报警、反馈、启动、报警延时和启动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报警、屏蔽、消音等;绿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正常工作状态、手动工作状态、自动工作状态、停止工作状态、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状态等。
5.3.2.2 在光照度不大于500lx的环境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手动状态指示灯(器)、自动状态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
5.3.3 字母(符)一数字显示器
    在光照度为100lx~500lx的环境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数字显示器显示的字母(符)应在0.8m处可读。
5.3.4 音响器件
5.3.4.1 音响器件的连接线不应采用插拔方式,拆卸音响器件及音响器件的连接线应采用专用工具。
5.3.4.2 控制器在正常工作条件,环境声压级(A计权)不大于50dB的条件下,除按键提示音以外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报警声信号的声压级(A计权)峰值不应小于65dB,且不大于105dB。
5.3.4.3 控制器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3.5 过负荷保护器件
5.3.5.1 控制器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额定工作电流,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2倍;当回路额定工作电流大于6A时,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1.5倍。
5.3.5.2 在靠近过负荷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参数值标识;直流和交流过负荷保护器件应分别采用DC、AC标识,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且清晰可见。
5.3.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电源输入端应设独立的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应设有防止人手触及的保护措施。
5.3.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5.3.7.1 蓄电池应固定安装,并具有防止电池端子间及电池端子与金属部件间接触的措施。
5.3.7.2 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5.3.7.3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不应采用钴酸锂和三元锂蓄电池。
5.3.7.4 控制器应能显示备用电源的电压和电量。当控制器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时,控制器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并显示每段电池(组)的电压,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报警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5.3.8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操作按键时,应发出提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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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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