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专家-DL 25-04-25
1、以通用规范为准:所有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通用规范强制性要求,原废止强条无论是否保留均不再具备法律强制性。
2、过渡期灵活处理:在配套标准未修订前,原条文仅作为技术参考,需结合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断。
3、争议解决依据:若出现执行争议,应以通用规范条文及消防主管部门的官方解释为最终依据。
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好多其他规范的强条被废除,被废除后的强条,我看了下其他规范,里面被废除的强条好像还在,甚至还是强条,请问以什么为准??
EHS专家-DL 25-04-25
1、以通用规范为准:所有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通用规范强制性要求,原废止强条无论是否保留均不再具备法律强制性。
2、过渡期灵活处理:在配套标准未修订前,原条文仅作为技术参考,需结合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断。
3、争议解决依据:若出现执行争议,应以通用规范条文及消防主管部门的官方解释为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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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佬的指点,刚入这一行,刚拿证,希望多多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