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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好多其他规范的强条被废除,被废除后的强条,我看了下其他规范,里面被废除的强条好像还在,甚至还是强条,请问以什么为准??

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好多其他规范的强条被废除,被废除后的强条,我看了下其他规范,里面被废除的强条好像还在,甚至还是强条,请问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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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回答

EHS专家-DL 25-04-25

1、以通用规范为准‌:所有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通用规范强制性要求,原废止强条无论是否保留均‌不再具备法律强制性‌。‌

2、过渡期灵活处理‌:在配套标准未修订前,原条文仅作为技术参考,需结合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断。‌

3、争议解决依据‌:若出现执行争议,应以通用规范条文及消防主管部门的官方解释为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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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rzzz   回复: EHS专家-DL25-04-25

谢谢大佬的指点,刚入这一行,刚拿证,希望多多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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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天坤 25-04-27

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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