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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能要求
5.1 外观
5.1.1 铸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砂眼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5.1.2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未焊透、烧穿、疤瘤及其他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1.3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进行防腐蚀处理,使其表面不受泡沫及水、大气等因素的侵蚀。
5.1.4 电镀件表面应无明显气泡、碰伤、漏镀等缺陷。
5.1.5 设备表面应光洁均匀,应无气泡、明显流痕、龟裂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5.2 零部件性能
5.2.1 铸件应选用符合GB/T 1173、GB/T 1176、GB/T 1348、GB/T 9439中规定的材料。
5.2.2 耐压零件(压力容器除外)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零件不应有渗漏、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缺陷。
5.2.3 具有隔爆要求的远控消防炮应符合GB/T 3836.2的有关规定。
5.3 远控消防炮系统性能
5.3.1 远控消防炮操作性能
5.3.1.1 远控消防炮的水平回转机构、俯仰回转机构、各控制手柄的操作应符合GB 19156-2019中5.3.2的规定。
5.3.1.2 远控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应符合GB 19156-2019中5.3.9的规定。
5.3.2 远控消防炮喷射性能
5.3.2.1 远控消防水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2.2 远控消防泡沫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2.3 远控消防干粉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2.4 远控两用消防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2.5 远控消防压缩空气泡沫炮喷射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3 远控消防炮系统控制性能
5.3.3.1 系统应能可靠、平稳地启动,从电控器或无线遥控器启动至消防炮动作的响应时间应小于5s。
5.3.3.2 有线控制距离不应小于200m,无线遥控距离不应小于150m。
5.4 无线遥控器性能
5.4.1 无线遥控器应符合防护等级IP67要求,进行浸水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4.2 无线遥控器应具有抗跌落性能,进行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4.3 无线遥控器应具有抗振动性能,进行抗振动试验后,不应产生脱落、裂纹及明显变形,并能正常使用。
5.4.4 无线遥控器应具有电量指示和低电压报警功能。
5.4.5 无线遥控器抗电磁干扰性能应符合GB/T 17626.3的有关规定。
5.4.6 无线遥控器在最高温度40℃±2℃、最大相对湿度(85±3)%的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5.5 电控器性能
5.5.1 绝缘电阻
电控器应进行绝缘电阻的试验。电控器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5.2 介电强度
电控器应进行介电强度的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5.3 控制功能
中央电控器应能控制远控消防炮系统受控消防设备,并能显示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动作反馈信号。
5.6 消防泵组性能
消防泵组性能应符合GB 6245的有关规定。
5.7 远控消防干粉炮系统主要部件性能
远控消防干粉炮系统中的干粉贮存容器、贮气瓶组、减压阀性能应符合GB 16668的有关规定。
5.8 远控消防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主要部件性能
5.8.1 压缩空气系统
气液混合装置进口压力为厂家公布值,且压缩空气进气压力应大于进液压力。
5.8.2 气液混合装置
5.8.2.1 气液混合装置在系统工作稳定后,在系统喷射泡沫时,不应出现脉冲或间歇喷射等异常。
5.8.2.2 气液混合装置进行气液比试验,应符合表6的规定。

5.9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性能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性能应符合GB20031的有关规定。
5.10 消防炮塔性能
5.10.1 消防炮塔参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5.10.2 消防炮塔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5.10.3 消防炮塔应具有水幕保护功能,喷水强度不应小于300L/(min·㎡)。
5.10.4 消防炮塔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水、供泡沫液、供液压油、供气、穿电缆等管路。
5.10.5 承压管路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不应有渗漏、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缺陷。
5.10.6 承压管路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不应渗漏。
5.10.7 消防炮塔在最大工作压力下,不应出现扭曲、断裂、破坏等情况。
5.10.8 消防炮塔供水(液)管道底部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余水装置,排余水时间应小于5min。
5.10.9 消防炮塔供水(液)管入口处应安装滤网,滤网的孔径不应大于8mm。
5.10.10 消防炮塔高度≥20m时,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
5.10.11 操作平台、休息平台和扶梯应设护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5.10.12 消防炮塔平台底板应采用防滑的花纹钢板或镂空的格栅板制作。
5.10.13 消防炮塔爬梯的起始高度离炮塔底部不应小于420mm,踏棍应均匀布置,间距应满足225 mm~300 mm。
5.10.14 消防炮塔应设置避雷装置。
5.11 标志
产品应设有永久性中文铭牌,字体应清晰、可识,应标识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型号;
c)额定工作压力及允许最大工作压力;
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e)厂名或商标;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5.12 使用说明书
产品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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