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配电线缆及穿线管防火保护措施,《火规》与《建规》区别及应用!
石峥嵘:消防配电线缆选型和穿线管防火保护措施,《火规》与《建规》貌似矛盾,实有区别,不能混淆,更不宜将《建规》10.1.10条款强制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配电线路。(文末附应用配图)
注:本文为“火灾报警穿线金属管防火保护措施”的延伸引读!
一、2013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不再有明敷金属管和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要求(不再需要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但对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1.2.2)”。
二、同时,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不强制要求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或阻燃类电缆,但保留了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电缆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需要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具体以10.1章节为准)
三、综上所述,《火规》与《建规》貌似矛盾,实有区别,不能混淆,更不宜将《建规》10.1.10条款强制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配电线路:
1、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可参照公消2017[159]号文),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确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选择及保护措施等应依后者执行。
2、《火规》图示11.2.3明确规定: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和釆用阻燃电线电缆的传输线路明敷时,其保护管或线槽可不做防火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穿线管(或线槽)相对小而繁杂,涂刷防火涂料确实很难达到实际效果,丢开施工程序和工艺不说,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最少也是2mm左右,明敷管都是贴板或墙安装,确实难达到施工标准。
4、耐火电缆有较好的防火性能,在规定的火源下燃烧90分钟可持续的保证运行能力,《火规》不再要求保护措施是有一定依据的。《建规》不强制要求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缆,要求穿线管进行防火保护也有道理。
四、总结:《建规》10.1.10所指的是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强电),是针对各消防系统的供电,比如消防报警主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可参见10.1.6条文说明);而《火规》所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内部设备及线路,是有明确分界的,涉及后者的线路可依《火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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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网友77848 25-08-26
不能完全同意此观点,理由如下:
1.消防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虽也有矛盾之处,但总体是朝着安全的目标而去的。所以,当规范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时,需要研究和甄别根本原因以及规范条文的“安全”目标,而不是简单的归于适用范围就下结论。
2.针对此问题,需要引入火灾延续时间的概念。依据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7条,“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3.个人认为,火规取消了防火保护措施,但随之加强了对线缆耐火的要求,其根本原因是综合考虑线路耐火时间(750℃,90分钟)即可满足“火灾延续时间”,而无需额外的防火保护措施要求。但是,对于一些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比较长的建筑,由于不同防火分区的着火进度不一,为了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延续期间内仍可靠运行,建议考虑增加防火保护措施。
4.关于防火保护流于形式的问题,本质是施工管理问题,需要的是加强施工管理;但从施工检查和运维来看,涂刷防火涂料可以轻易识别出消防线路,便于管理,反而是有一定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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