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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9条中民用建筑包括门卫、公厕、垃圾房这类建筑么
根据近期施工图审查,图审老师认为 GB50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9条民用建筑(公厕、门卫、垃圾房等)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以下为规范原文
10. 1. 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根据条纹解释,(本条规定的这些部位是建筑内人员在疏散时必须经过的主要路径和节点,这些场所是建筑内同一时间可能聚集的人数较多、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和拥堵等情况的区域。疏散照明的具体设置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明确说这些场所是建筑内同一时间可能聚集的人数较多、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和拥堵的情况需要设置,而垃圾房,门卫这类建筑不可能聚集人数较多,所以不存在疏散时混乱,个人愚见,此类建筑不应该设计应急照明,(增加设计任务且浪费业主投资)
希望权威人士予以解答,如当初编制规范并没有包括门卫、垃圾房等这类建筑,希望规范编制组发函明确此事。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