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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困境: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5-05-20 10:41消防资源网 进入公众号阅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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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解读《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七氟丙烷灭火剂的影响,梳理应用现状与替代技术,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1)依据《基加利修正案》,2024年始削减七氟丙烷,并将逐步淘汰。但短期内对七氟丙烷的影响有限,不影响设计应用。

(2)实际应用中,应积极响应政策要求,推动七氟丙烷替代品的应用。    

(3)超细干粉不能视为七氟丙烷的替代品,不能应用于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

(4)七氟丙烷替代品主要有惰性气体、全氟己酮、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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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如下:

要点1:七氟丙烷、哈龙(1211、1301)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1)《蒙特利尔议定书》与哈龙灭火剂(1211、130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缔结于1985 年,是全球保护臭氧层行动的重要法律基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7年达成,旨在逐步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化学品。我国于1991年成为议定书缔约方,并于1994年起限制哈龙使用,2005年全面淘汰1211,2010年停止生产1301

七氟丙烷作为哈龙灭火剂(1211、1301)的替代品(过渡替代),具备清洁高效、储存压力低等优点,在过去的20多年中得以广泛应用,成为市场占比最大的气体灭火剂。

(2)《基加利修正案》与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

2016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达成《基加利修正案》,旨在限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以下简称HFCs)。HFCs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强效温室气体,涉及汽车空调、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消防、泡沫、气雾剂等行业。《基加利修正案》管控18种HFCs,其中包括气体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六氟丙烷(HFC-236fa)和三氟甲烷(HFC-23)。六氟丙烷和三氟甲烷已极少作为灭火剂使用,不在本文缀述。

修正案规定了HFCs削减时间表,包括我国在内的第一组发展中国家应从2024年起将受控用途HFCs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由此可知,从2024年开始,七氟丙烷灭火剂将被限额生产。

注:七氟丙烷即FM-200,FM-200最初由美国杜邦公司(DuPont)研发,并以 FM-200 为商品名推广,该商标目前归属杜邦分拆出的化学品公司 Chemours(科慕公司)。

要点2:《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基加利修正案》对气体灭火系统的影响。

《蒙特利尔议定书》已经淘汰了哈龙灭火剂(1211、1301),《基加利修正案》自2024年始削减七氟丙烷,并将其逐步淘汰。

从2024年开始,我国每年发布《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核发表》,所有生产HFCs的企业,其产能均不得超过生产配额,其中包括七氟丙烷灭火剂。也就是说,所有生产七氟丙烷灭火剂的企业,其年度最高产量是有限定的,且将不断减少,并将于2045年趋于终止

在目前的气体灭火系统中,七氟丙烷的占有量最大。《基加利修正案》削减七氟丙烷产量,必定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用造成影响,加速升级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经应用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并不受《基加利修正案》限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不影响正常使用。

要点3:短期内,《基加利修正案》对七氟丙烷的影响有限,仍可设计应用。

根据《基加利修正案》的HFCs削减时间表,至2029年,HFCs削减量仅为10%。可以认为,在3至5年内,七氟丙烷应用将不受明显影响。

原则上,七氟丙烷仍可正常设计应用,但是,七氟丙烷被淘汰是必然趋势,实际应用中,应积极响应政策要求,推动七氟丙烷替代品的应用。

要点4:七氟丙烷替代品:惰性气体、全氟己酮、细水雾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系统的替代系统主要有惰性气体(IG541、IG100等)、全氟己酮和细水雾等灭火系统,分述如下:

(一)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G541、IG100等)。

惰性气体灭火剂由氮气、氩气以及二氧化碳中的一种(二氧化碳除外)或几种气体按规定比例混合而成。惰性气体灭火剂又称为IG系列灭火剂,“IG”源自于INERGEN(烟烙尽)。“IG”后面的数字代码,分别代表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的成份比例。

注:INERGEN(烟烙尽)是由美国 ANSUL 公司研发并注册的灭火剂商标,目前归属 Johnson Controls(江森自控)所有。

1. 灭火机理

窒息灭火。

2. 安全性能

在大部分场所中,惰性气体灭火剂的灭火浓度均不高于有毒性反应浓度,安全性较高,可应用于有人场所。

3. 主要分类

按灭火剂种类,惰性气体灭火剂主要包括IG541、IG01、IG100、IG55等,使用最多的是IG541和IG100。IG541组分与INERGEN(烟烙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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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用前景。

惰性气体灭火剂均为大气组分,取自于天然或工业副产物,是一种纯“绿色”的气体灭火剂,是最理想的七氟丙烷替代物。

目前,15MPa等级和20MPa等级的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已趋于成熟,应用前景广阔。

(二)全氟己酮灭火系统。    

全氟己酮灭火剂(FK-5-1-12),即Novec 1230。 Novec 1230是由美国 3M 公司开发并注册的商标名称。

全氟己酮在常温常压下为液态,沸点较低(49°C),释放到灭火区域后迅速汽化并灭火,具备洁净高效、环保等优良性能,是呼声较高的七氟丙烷灭火剂替代物。

1. 安全性能

全氟己酮灭火剂的灭火浓度不高于有毒性反应浓度,安全性较高,可应用于有人场所。

2. 应用需知

全氟己酮灭火装置的生产工艺要求较高,在选型应用中,需要关注以下要素: 

(1)吸湿腐蚀性。

全氟己酮本身为无腐蚀、高绝缘性、易挥发的液体,但是,全氟己酮与水分接触可发生水解反应,产生酸性物质,可腐蚀金属部件及密封件。实验表明,全氟己酮水解反应后的酸性产物对铁质和铜质等金属材料、部分橡胶和塑料件均有较大的影响。这就对全氟己酮的充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严格控制灭火剂及充装过程中的水分。否则可能腐蚀储瓶内壁和瓶头阀体,导致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可靠性下降甚至引起安全风险。

(2)雾化设计要求高。

全氟己酮灭火设计浓度低(约4.5%至6%),常温常压下液态,不会像其他气体灭火剂一样自动扩散并渗透,在全淹没系统中,怎样让非常有限的灭火剂迅速雾化并渗透到保护对象内部(比如机柜及电气设备内部空间),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不适当的雾化方式,可能影响灭火效果

3. 应用前景

全氟己酮不破坏大气臭氧层(ODP=0),全球变暖潜能值低(GWP=1),已被国际认可并广泛使用,可替代七氟丙烷等氢氟碳化物(HFCs)灭火剂。

有观点认为,全氟己酮喷放后与空气中的水份接触会产生酸性产物,可能对精密设备产生不利影响。但实际上,全氟己酮以雾化形式喷放,在空气中迅速挥发,并不会对精密设备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火灾条件下,火灾生成物的危害将远大于灭火剂影响。

(三)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水为灭火介质,使用特殊喷嘴、通过高压喷水产生水微粒。按压力范围分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分为高压、中压和低压系统。在部分场所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可替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高效、环保、水渍损失小,适用范围较广等优点,可替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渍影响客观存在,并不适用于超洁净要求的精密设备机房。

要点5:超细干粉不能视为七氟丙烷的替代品,不能应用于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不能作为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替代系统。说明如下:

(1)干粉灭火的应用并无法规依据,现行标准并不支持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

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防火类规范或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明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但并未明确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而且,该规范指出“如在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火灾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火探管、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也就是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指出超细干粉仅限于小空间的局部保护,不能作为大型自动灭火系统。注:《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属于系统类技术标准,不能作为系统类别的选型依据。

尤其是,干粉灭火装置难以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9.0.8条规定,容易被判违反强条。

(2)干粉灭火无法保证足够的浸渍时间,无法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由《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可知,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以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等,均需保证一定的浸渍时间要求,以确保灭火效果并防止火灾复燃而干粉灭火系统采用一过性喷射方式,干粉灭火剂属于固体粉未,喷放后较快沉降,很难保证灭火浸渍时间,无法形成有效保护。

(3)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无法有效清洁,残留粉末影响设备运行。

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干粉粉末将沉积在地板和设备表面,当沉积在设备内部或电线电缆缝隙时,难以清扫,影响设备散热,吸湿后的干粉更可能导致意外风险。干粉灭火系统尤其不宜应用于电子设备的保护场所。

(4)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设备内部火灾。

众多实验表明,干粉灭火系统难以扑救设备内部火灾、电缆隧道(管沟)火灾。其主要原因是干粉灭火剂喷放后沉降较快,弥漫性能差,难以在设备内部和电线电缆缝隙等部位形成有效灭火浓度,更无法满足浸渍时间要求。

不同于气体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属于固体微粒,即使是超细干粉灭火剂,也仅是粒径不大于15μm的固体粉末;干粉灭火剂喷放后易沉降,弥漫性能差,容易被遮挡,难以满足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要求,更无法满足浸渍时间要求

因此,干粉灭火系统(装置)不宜应用于可能发生设备内部火灾的场所,不应应用于深位火灾场所,也不宜应用于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

(5)综上可知,超细干粉不能视为七氟丙烷的替代品,不能应用于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参见专题:应用误区| 干粉灭火系统(装置)

 
 

附录:一图读懂《基加利修正案》

    以下内容引自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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