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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B1532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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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报警动作值试验;
d) 报警重复性试验;
e) 恒定湿热试验。
探测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c)三项试验,d)和e)项可进行抽样试验。其中d)和e)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三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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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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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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