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 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

    ——广场;

    ——体育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